教务新闻

圣辉副会长在中佛协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2017/6/10 12:32:07    来源:    作者:湖南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3596

2017年6月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湘潭召开,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圣辉大和尚作工作报告,全文如下: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圣  辉
2017年6月7日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各位同仁:

今天,我们齐聚在三湘大地,美丽的莲城湘潭,召开本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在此,对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各位同仁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权益保护,既关系到佛教事业的现实利益,又攸关佛教未来命运之大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为积极响应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号召,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2016年7月12日上午,在中国佛教协会召开了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会议,并确定今年适当时候召开本委员会的会议。会后中国佛教协会即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及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印发了《关于做好佛教界权益保护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工作的通知》,广泛征求意见。截止到本次会议前,收到各省以及各位委员上报的材料。这些材料归纳和总结了当前各地佛教界在自身权益保护方面所取得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和探讨了各地佛教界在近期权益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了解当前佛教界维权现状和制定相应对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在此,对诸位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会议是一次更好发挥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佛教界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中国佛教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召开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目的就在于总结和发现当前佛教界权益保护领域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思考和解剖权益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重重困难,共商权益保护方面的应对策略和有效方法。

各位委员,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在座的每一位的共同责任,希望各位委员积极发言,交流经验,讨论问题,集思广益,为佛教权益保护献言献策。下面,针对各省提交的材料以及目前佛教权益保护工作谈几点个人的看法,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寺院“被承包”、“被上市”等商业化行为,严重损害佛教利益和权益。

《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2期,刊登了《被承包的“信仰”》一文,长篇报道揭开了佛、道教寺院宫观被商业化侵袭、各地“借佛敛财”的种种不良现状。文章引发了教内外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佛教界的诉求和利益,打着“建设某某佛教文化园”、“某某佛国”甚至“申遗”的口号,挟持、利用佛教牟取商业利益。把名山古寺“圈”、“围”甚至“打包”在其所谓的“文化公园”内,曾经清净庄严的道场周围被随意无序开发,在宗教活动场所附近兴建庙宇殿堂(多数建筑属于非宗教活动场所,并作为商铺进行出售出租),摆摊设点,兜售所谓“仙丹灵药”,贩卖高香纸钱,甚至欺诈信众游客。更有甚者在寺院附近开烧烤店,出售“唐僧肉”。

部分历史上有影响的寺院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长期被一些部门所占用,并非法组织、开展宗教活动,雇佣假僧假尼、违规设置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款,甚至通过卜卦、看相等有违佛教传统和戒律的方法胁迫、诱骗信众、游客花钱消灾。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年关于地方寺院被强占、强拆的事件就有二十来起。如备受信众关注的山西、江苏、海南等地寺院被强拆,僧人被殴打的事件。

如此种种,让佛教饱受非议和屈辱,严重侵害佛教界的利益,破坏佛教的社会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别地方在未充分征求当地佛教界意见,尚未完全领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的情况下,随意批复、取消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资格;盲目地与私营企业签订开发协议,把寺院修缮变为商业投资,导致经政府批准的合法佛教活动场所被违规拆除。

第二,不尊重佛教传统,妄图瓜分寺院财产。去年发生在某地的村民打砸寺院的事件,就是由于村民试图侵吞寺院功德箱的善款而屡遭拒绝后引发的。

第三,由于寺院法人地位的缺失,宗教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产权归属不明确,维护自身权益举步维艰。

在今年《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前,宗教活动场所由于没有法人地位,不能成为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许多民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比如,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联合发出《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前,许多寺院不能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土地、房屋和机动车无法登记在自身名下。即便《通知》发出后,宗教活动场所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无法与从事建筑修缮、素食餐饮、法物流通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寺院很难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只能以私人名义购买寺院公用车辆。寺院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往往需要由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或团体出面担保,给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当事方的担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障碍。

佛道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长期以来实行“社会所有”的政策,佛道教界只是一般地具有使用权。而“社会所有”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任何权属类型,《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佛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加之佛教活动场所法律地位不明确,大部分佛教活动场所难以落实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寺院的修缮、修建和正常功能发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更无奈的是,面对种种“被承包”、“被上市”的侵权行为,佛教界竟然束手无策,既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诉讼,也不能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假冒僧尼、活佛上师层出不穷,破坏佛教界的社会形象。

近年来,中国佛教协会及各省佛教协会,每年都要配合各地公安、宗教部门鉴别、查处大量假冒僧人和活佛上师。伪造戒牒、冒充僧尼,从而祸害正法,混淆视听、敛财骗色,破坏佛教形象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2014年,自称是“少林弟子”和“大日如来”化身的吴某所创建的“华藏宗门”被取缔以及2015年某著名影星被“认定”为活佛并举行“坐床”仪式等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非议。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及《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我会相关规定,教职人员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神圣庄严的仪式。然而大部分信众并不了解成为一位合格的僧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在被假冒僧尼欺骗财物之后,往往选择不吭声、不报案的态度,使得公安机关取证和破案难度加大,也给假冒僧尼、假冒上师活佛留有可乘之机。

一套全面覆盖三大语系所有佛教教职人员信息,及时更新、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尚未建立,也是造成目前假冒僧尼泛滥的原因之一。

(三)佛教遭调侃,被庸俗化,信仰遭到践踏。

近年来,戏谑、调侃佛教事件层出不穷,或随意篡改佛经、密咒;或随意戏说佛教诸佛菩萨、高僧大德故事;或借佛炒作广告、歌曲、影视、文学作品。这些内容与形式,往往低级庸俗,与佛教清净神圣的形象格格不入,严重践踏了佛教神圣的信仰,伤害了佛教界信众的宗教情感。继“法海神曲”之后,《法海不懂爱》电影即将开机;某网络营销设计师将世人敬仰的佛陀头像设计为与佛教教义和根本戒律相违背的酒瓶,借助强烈的意象反差来博取关注,吸引眼球;某些景区将佛陀舍利塔印制在地毯上,任人随意踩踏……

究其原因,除普通民众对佛教缺乏正确知识外,对于宗教信仰、传统文化缺乏尊重、敬畏之心是重要原因;这同时也表明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防止那些借佛炒作的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四)恶意诋毁佛教,用心不良,值得关注。

近年来《为什么进教堂“免费”,进寺院成了“高消费”?》、《比承包医院更黑:莆田人承包了中国90%的寺庙!》、《寒山寺招聘和尚》、《五台山一女尼结婚,众师姐妹来参加婚礼》等恶意抹黑佛教,诋毁佛教信仰的文章,时有出现。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17年2月3日,在河南媒体刊登了《调查组就释永信被举报问题接受河南记者专访》后,“和尚数钱”、“和尚打架”的两段视频再次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不断转发,快速传播。尤其还把2013年湖南麓山寺率29家寺院取消门票时、《菩萨在线》当年5月12日所报道的我和另外两位法师将售票处的牌子取下来的镜头,放到“和尚数钱”照片的下面,故意误导群众以为麓山寺不是摘牌是挂牌,非常的无聊险恶。

如此种种,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胡乱拼凑,企图制造震惊世人的佛教“丑闻”,凭借各类新闻热点,迅速在网络上传播、扩散,肆意抹黑佛教寺院和佛教教职人员,严重损害佛教的社会形象、伤害佛教界的宗教感情。

究其原因,佛教在中国传播2000多年,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信众基础,诋毁佛教,制造佛教“丑闻”成本低,获得的关注度高。

二、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佛教界所做的努力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与政策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本会代表佛教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多被采纳;本会以议案、提案、代表建议等方式,为推动寺院法人资格、产权归属、与佛教寺院有关的参观游览点对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免收门票等问题的解决落实,建言献策。对侵犯佛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本会积极反映情况,协助党政主管部门加以纠正,并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站表明严正立场。这些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近年来佛教界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推动佛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确立。

自2012年以来,我会领导积极参政议政,多次就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

2015年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之后,会领导高度重视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积极推动深入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财产权等关系佛教界合法权益的重大理论问题,并通过出席全国政协民宗委反映社情民意座谈会,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举办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财产权归属问题的座谈会,利用发言、报告等形式表达佛教界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

在《宗教事务条例》征求修改意见时,我会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号召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依法维护佛教合法权益,助推宗教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二)加强道风建设,严格规范传戒,内强僧众素质,保持僧团的清净。

2015年5月,我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汉传佛教界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中国佛教协会要严格执行传戒申请审批程序,严审传戒寺院资格。主办传戒法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要加强传戒指导,规范传戒仪轨,培训传戒人才,交流传戒经验;要严格审查传戒师承的资格,加强三师七证和开陪堂引礼师的管理;严格审核受戒人员的资格,严把僧众入口关;戒期中,组织戒师讲戒,戒子学戒,普及戒律知识,加强持戒意识。在戒期结束前,对新戒学戒情况进行考试,严把传戒质量关,同时做好戒子信息的整理建档工作。通过严把传戒质量关和僧众入口关,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混入僧团,骗取戒牒,招摇撞骗,败坏佛教界的形象。

同年我会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举办的国法与教规研讨会,与其他宗教界同仁和有关专家学者深入研讨交流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阐明戒律助益国法,持戒就是守法,发挥佛教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理论研究,为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思想资源和智力支持。

(三)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打击假冒“活佛”,规范宗教活动秩序。

2016年1月18日10时,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同年4月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第二批信息上线公布。这一查询系统自上线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用户查询十分踊跃,对打击假冒“活佛”,规范宗教活动秩序、保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一系统公布了活佛的姓名、法名、法号、出生年月、教派、活佛证号、所在寺庙和照片等8项信息。系统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可使用,在手机短信验证登陆后,可以输入姓名、法号、身份证号、活佛证号、所在寺庙中的任一项信息进行查询,实现每一位活佛都可查询。

(四)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撰写发布佛教舆情要报,及时应对负面信息。

我会新闻发言人,先后就陕西兴教寺被“强拆”,两个歌手假冒僧人、喝酒吃肉、网上炒作,我会永信副会长被“实名举报”等重要舆情事件,表明佛教界的立场和态度,澄清事情原委并及时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沟通,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组织人员撰写文章,在本会网站刊载,对谣言进行批驳,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网上出现的恶意炒作90%寺院被承包和抹黑佛教的事件”委托杭州市佛教协会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2015年我会针对网络佛教舆情,适时撰写《佛教舆情要报》,共计54期,内容涉及“微信公众号‘昊国学宫’长期恶意攻击佛教,挑拨宗教冲突”、“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炒作‘僧人’相亲”、“网游公司借佛炒作”、“山寨‘禅文化论坛’借教敛财引起教内一片声讨”、“网络写手‘巨龙’捏造系列文章《互联网阴谋》与北京龙泉寺法师对话内容”等诸多事件。及时反馈社会佛教舆情动向。通过一系列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有力地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五)召开“去商业化”研讨会,积极探索佛教界去商业化,让商业资本退出寺院之路。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特别联合十个部门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就寺院“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提出了“专项治理”与“坚决纠正”的明确要求。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商业化”成为现代中国佛教发展的“新问题”,抵制“商业化”的侵蚀,重现佛教的清净庄严,是当代大陆佛教自身建设的重要命题。

去年12月,以“‘商业时代’的佛教本位与‘去商业化’”为主题的 2016“佛教思想建设研讨会” 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主办,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协办,北京佛教文化研究所承办。来自北京、安徽、浙江、河南、广东、上海、香港、美国等地的20多位高僧大德、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并分别发表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研讨会达成诸多共识,梳理“寺院经济”的本质与功能,总结“寺院经济”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探讨“商业时代”的佛教本位与“去商业化”模式的内涵与途径,以便在“商业时代”潮流之下,中国佛教界能够开辟出“去商业化”的“寺院经济”新模式。

三、未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一)依法明确佛教活动场所法律地位、保护佛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在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第五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们相信,《民法总则》和即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施行,必定会为明确佛教活动场所法律地位,推动落实佛教财产权,特别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落实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以及为佛教活动场所作为独立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希望各地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做好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关注、了解寺院申请法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要积极研究捐助法人治理结构与寺院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之间的差异,促进佛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丛林制度的调适、融合。要进一步关注、研究未申请法人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护非法人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建立一套全面的佛教教职人员查询系统。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实施。我会根据《宗教事务局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先后制订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是佛教界应该进一步做好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并大力配合做好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是省级佛教协会要在寺院住持任职、免职,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暂停、撤销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申报。涉及需要上报中国佛教协会的,须及时上报。需向信众及社会公开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

三是继续做好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扩大其外延,积极配合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涵盖全国三大语系,科技含量高,易操作,及时更新,高防伪的教职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杜绝假冒僧人,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和佛教界的良好形象。

(三)深入开展讲经弘法活动,展现佛教正面形象。

讲经弘法既可以推进全国佛教界形成读诵、研习、讲解经典,依教奉行、真修实证的良好风气,促进全国佛教界加强修学,解行并进,提高僧团整体素质,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还可以发现和培养僧才,促进人才建设。同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展现佛教正面形象,为社会传递佛教正能量,维护佛教权益。

具体而言,一是可以通过弘法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引导信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假冒僧尼,避免受骗。二是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讲经弘法,展现正信佛教的形象,揭批附佛外道、邪教等损害佛教形象,欺骗信众感情,诈骗信众,乃至打着佛教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三是通过讲经弘法,唤起信众爱国爱教,正信护教的意识,在受到假冒僧尼、上师活佛欺诈后,及时报案。
总之,在各地、各寺院、各佛教院校应深入开展讲经弘法活动,加大对信众的教育和引导。特别是在发生消遣、诋毁、抹黑佛教事件后,讲经弘法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关注点和现前发生的各种侵害佛教利益,有损佛教形象的事件,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澄清和教育,使讲经弘法活动成为佛教权益维护的基石和窗口。

(四)建立全国应对佛教舆情应急机制。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企业、个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及其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佛教舆情动向关系到社会大众,信教群众对佛教界的整体感观、印象和评价。即时掌握佛教舆情概况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社会对佛教突发事件的态度、评价和意见。各省佛教协会应指派专人为信息联络员,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共享各地佛教舆情信息。各位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也应及时了解,特别是在突发性事件出现后,应主动联系当地省市佛教协会及寺院了解相关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佛教协会汇报。形成全国佛教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及时沟通信息,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要改变网络恶炒的被动局面,主动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和信仰尊严。

建议在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要重点关注景区与景区内佛教活动场所的关系问题,协调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所在的文物、园林、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关系和矛盾,使其能够互补互利,共同发展,共同受益,杜绝和打击借教敛财等行为。还要关注对抹黑宗教、戏谑宗教、调侃宗教的行为的立法,通过法律方式维护佛教界的名誉权,维护佛教良好形象。

在此,我们也呼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已经或即将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对抹黑宗教,煽动宗教仇恨等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一整套既能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又能全面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宗教界的殷切期望,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同仁,都是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履行各位委员的职责,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