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省佛教协会章程

2016/1/16 1:22:52    来源:    作者:湖南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5219

湖南省佛教协会章程

(2013年 5月11日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英文缩写:B.A.H。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积极进取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本会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教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长沙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维护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全省各地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是全国重点寺院和省级重点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健全丛林制度,树立优良的道风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居士工作,指导和督导居士团体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团结,精进学修,护持三宝,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全省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慈善、医疗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团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各国佛教界及友好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七)指导和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本会对市州县(自治县、区)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基层佛协、各佛教寺院、佛学院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八)审核寺院协商推举的住持人选,审查确认出家僧尼的资格。
 (九)执行中国佛教协会交流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市县佛教协会报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三)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社会捐赠;
(三)自养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1日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六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全省各地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