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湖南省佛教协会居士学修委员会章程

2016/1/20 13:41:13    来源:    作者:湖南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2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佛教协会居士学修委员会(简称学修会)
 第二条  本会隶属湖南省佛教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主要为湖南省会在家二众佛教徒的爱国爱教、修学佛法的居士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发扬佛教爱国爱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为社会和谐、世界和平带领信徒正信正行,积极引导信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本会活动范围:以省会长沙为主。

第六条  本会现办公地点:湖南省佛教协会内(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南栋17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会工作任务:发扬佛教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佛陀的教义,带领全省在家二众奉行五戒,十善,广修四摄,六度,利益有情,人间佛教,弘扬六和精神,负责全省居士修学的规划、组织、检查、督促、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异动

第八条  省居士学修委员会领导成员应在全省范围内已皈依的在家二众居士中选举产生。决策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加入学修会的会员必须皈依三宝,正信、正行、正知、正见、深信因果、发心修学、爱国爱教的佛教弟子。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主任和副主任;
(三)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居士守则;
(五)审议本会活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六)审议批准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实施;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适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教;
(二)必须是能严守戒律,有一定的佛教素养和组织领导工作能力的在家居士;
(三)深信因果,依佛教戒如法修学,护持三宝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会主任覆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负责对外重要佛事交流和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请聘任本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管理组织的位置;
(六)制定本会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七)本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覆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日常佛事、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全省各级居士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不定期本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任本会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会员
(一)会员权利
1、凡符合本章程和正式履行居士登记手续的,均可参加各级领导选举;
2、可口头或书面对学修委员会领导反映意见或善意批评;
3、对学修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改进意见;
4、参加学修会组织的各种宗教生活及佛事活动。
(二)会员义务
1、爱国爱教,弘扬佛法;
2、严守《湖南佛教居士守则》;
3、自觉接受、执行学修会交办的佛事工作任务;
4、积极做好上传下达的沟通桥梁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是居士正信、正行,互相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修学佛法的平台,不接受任何捐款。日常开支由担任常务委员、委员、的有经济实力的护法居士自由乐助、解决。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8日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居士学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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